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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 2.0:2015年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列入附录 II 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根据我国对WTO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初的两个系统涵盖138种产品。这次发布的“目录”删除了原先包含在强制性认管理中的医疗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增加了10种产品,包括建筑用玻璃,目录中实际列出了132种强制认产品。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使用统一标记。新的国家强制性认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性认”,英文缩写可以称为“3C”标记。实施中国强制性认标志后,它将取代原来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CE认,就是由第三方(非供方,也非需方;非生产者,也非消费者)经授权的独立的权威机构根据相关的或国家法规标准,对厂家的产品或生产体系进行检测与监督,并就通过与否签发检测报告与书的过程,取得认也就说明产品质量符合了或国家标准。CE认是法语的缩写,也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CE”标志是一种认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维护(英文版)。零部件清单(产品名称CE认、制造商)。申请公司确认项目,回签报价合同并支付认款项及送样。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安排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产品测试符合要求后,测试通过后颁发CE书及对应的产品检测报告。如产品测试不合格,由检测机构协助整改申请公司重新送样检测,重测合格后发。获取书及报告后,申请公司可在产品及包装的合适位置加贴CE标识明产品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