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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 2.0:2015年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列入附录 II 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则此时应考虑产品的设计以及如何修改产品以使其符合要求。决定如何保持和确保批量生产的合格性。如果你的产品要批量生产,那么您也应该考虑如何在整个产品过程中保持符合要求的设计。这在一些指令中有规定,可能需要通知机构的第三方检查((例如,《燃气用具指令》)。建立正式的质量体系以帮助这种持续的遵守也可能是有益的。还应该有一个质量计划,显示在整个过程中进行了哪些测试和检查。这可能包括以下或部分内容:对供应商的进货检查;常规生产
如果我儿童产品,而且国外制造商已经测试和认了产品,我需要重新测试或重新认产品吗?我可以通过国外制造商的儿童产品书吗?CPSC要求由国内制造商或在美国以外制造的产品的商颁发合格书。这意味着商不能简单地通过国外制造商的合格书。然而,在16CFR1109部分,组件部分测试规定允许商使用国外制造商的测试结果或其部件或儿童产品的成品书,以颁发自己的儿童产品书,只要商行使注意确保测试结果或书的有效性,并接收规则要求的文件。
3C认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制度。国家认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目录内的产品,经国家指定的认机构认合格,取得相关书并加施认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