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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 2.0:2015年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列入附录 II 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它被视为制造商或者申请商打开欧洲市场的准许。“CE”标志在市场上属于强制性认标志,只有取得了CE认产品才可以在市场流通。CE认针对的是的制造商,不管是自身的制造商还是其他家的制造商都需要强制符合CE认的要求。产品不光需要符合CE认,取得CE认的产品还需在产品铭牌或者包装盒上贴上“CE”认logo。以此来表面产品符合《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基本指令要求。CE标志的意义
FCC PART 25:卫星通信服务;FCC PART 27:其他FCC无线通信服务;FCC PART 68:电信终端设备;FCC Part 15对于有意的、无意的或者瞬时的并且在使用中无需个人的发射设备做出了规定。它包括技术规范、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场准入条件。产品主要分为四类:无意发射设备、有意发射设备、不用的个人通讯设备、不用的国家的基础信息设备。FCC Part 18对于在一定频谱上工作的工业、科学以及医学设备(ISM)所发射的电磁能量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上述设备对已获授权的无线通讯服务产生有害的干扰。
3C认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制度。国家认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目录内的产品,经国家指定的认机构认合格,取得相关书并加施认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