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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 2.0:2015年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列入附录 II 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CE标志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加贴在产品上。CE标志按照其标准图样,清楚且永久的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如果公告机构参与了产品的认,则CE标志带有公告机构的公告号。制造商有义务起草EC符合性声明,并在其上签字以明产品满足CE要求,ce认在国外可使用范围的广泛可在欧洲32个国家/地区,包含:EU28个,EFTA、土耳其。产品有了CE标识可在欧洲经济区(EEA)自由流通,以外,CE认使用广泛度高,在东南亚,中亚、非洲对CE认的度都很高。
CE认和TUV认的区别CE是一种认标志,CE认即为CE标志认,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TUV标志是德国TUV专为元器件产品定制的一个认标志,在德国和欧洲得到广泛的接受。同时,企业可以在申请TüV标志时,合并申请CB书,由此通过转换而取得其他国家的书。而且,在产品通过认后,德国TüV会向前来查询合格元器件供应商的整流器机厂推荐这些产品;在整机认的过程中,凡取得TUV标志的元器件均可免检。
模块A,A1,A2 - 内部生产控制模块B - 式检验模块C,C1,C2 - 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符合EU类型模块D,D1 - 基于生产过程的质量符合类型模块E,E1 - 基于产品质量符合类型模块F,F1 - 基于产品验符合EU类型模块G - 基于单元验的符合性模块H,H1 - 基于完整质量的符合性当需要第三方认时,认机构执行合格评定程序中指明的校准,测试,审核,检查和认活动。公告机构(相关部委)根据适用的指令指定通知机构,并通知EC,通知机构可以在或第三国提供合格评定服务,他们向通知当和市场监督机构提供信息,并公正,独立,无差别地和有竞争力地开展活动。他们应该将认作为他们能力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