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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 2.0:2015年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列入附录 II 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我们的项目工程师会将您提供的样品、资料、费用一并提交到相应的认机构或实验室,并及时地跟踪认项目的进展情况、反馈测试信息,直至该项目结束。如果测试出现不合格项,您可以进行样品整改,再次送样,重复测试;也可以取消项目,在成熟时再提出申请。我们的工程师将给出整改意见,并协助您进行样品整改。首次工厂检查或发前检验项目开始后,会有认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来您工厂进行首次工厂检查或发前检验(CE认除外),以考察工厂的测试和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通过该项检查检查,也是您取得授权或书的必要条件。
USC 2057c:玩具和某些儿童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的测定。ASTM F963,玩具的消费者标准。(注意:您列出您要认的玩具标准的具体数字部分,请参阅此列出的部分。) USC 1278a:儿童产品中的铅CFR Part 1303,含铅涂料和某些消费品禁令CFR501部分玩具和其他用品的小部件禁止用于3岁以下儿童,存在窒息,误吸或摄入危险。如果您的产品需要遵守额外的强制性法规,规则,禁令或标准,目前需要第三方测试和认,那么您还将包括对该法规,规则,禁令或标准的引用。
标示之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CE认的必要性CE认,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洲自由贸易区进行CE认,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是产品进入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CE认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指令规定的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