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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 2.0:2015年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列入附录 II 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定期检查将CE标志粘贴到您的产品上的决定。重要的步骤之一也是通常被遗忘的一个步骤,是定期检查DOC。产品或环境可能已更改,新的指令和标准也已生效,这可能意味着您的产品合规。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即使产品已经投放市场多年),您也遵守法规。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RoHS 2.0检测十项: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增加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铅(Pb)0.1%多溴二苯醚(PBDE)0.1%汞(Hg)0.1%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0.1%
3C认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制度。国家认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目录内的产品,经国家指定的认机构认合格,取得相关书并加施认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