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出具REACH认证检测标准
欧盟RoHS 2.0:2015年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列入附录 II 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我们的项目工程师可以协助您进行有关的准备工作。后续服务(可选择)在认结束以后,我们可以根据您的不同的要求提供一系列的年度服务,如:购买标签及黄卡、来往函件及资料的翻译、代付费用、更换修改页、申请变更等。(具体可参见《年度服务操作办法》)“CE”标志是一种认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在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标志,不论是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CE认是欧测主营业务之一。
CE标志不是一个质量标志,它是一个代表该产品已符合欧洲的/健康//卫生等系列的标准及指令的标记. 在销售的产品都要强制性打上CE标志。为什么要申请CE认?CE认,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家的产品要进入、欧洲自由贸易区进行CE认,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是产品进入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家市场的通行。CE认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指令规定的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一旦遭到国家的处罚,认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CE认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控制的国家监管当,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监督的当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此流程适用于CE覆盖的产品:、确定产品符合的指令和协调标准确定产品应符合的详细要求确定产品是否需要公告机构参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