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办理REACH认证实验室
欧盟RoHS 2.0:2015年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列入附录 II 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CE认-CE标识 CE认涉及哪些产品?根据法规要求,以下类别产品都需要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申请CE认: 机械设备(食品机械,园林机械,包装机械,工程机械,电动工具等) 电器产品(家电产品,音视频产品,IT信息类产品,灯具,测量仪器,电缆,电控装置,插头连接器等) 建材产品(玻璃,钢结构,地板,墙板,天花板,门窗,不锈钢产品,隔热保温材料,五金件,土工产品,混凝土添加剂,各类管材等)
Sec.102.Mandatory third party testing for certain children’sproduct.某些儿童产品需强制通过第三方测试(102节)Sec.103.Tracking labels for children’sproducts.儿童产品追踪标签(103节)Sec.104.Standards and consumer registration of durable nurseryproducts.耐用婴儿产品标准及消费者登记(104节)
FCC Part15对于有意的、无意的或者瞬时的并且在使用中无需个人的发射设备做出了规定。它包括技术规范、行政要求以及其他的市场准入条件。FCC Part15针对的是射频产品,主要分为四类:无意发射设备、有意发射设备、不用的个人通讯设备、不用的国家的基础信息设备。FCC Part18对于在一定频谱上工作的工业、科学以及医学设备(ISM)所发射的电磁能量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上述设备对已获授权的无线通讯服务产生有害的干扰。